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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22 15:34:46    来源:中山灯饰网    作者:中山灯饰网
导读

编者按: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白炽灯、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的应急照明灯具的安全要求,其应急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阅读本标准时,同

编者按: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白炽灯、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的应急照明灯具的安全要求,其应急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阅读本标准时,同时参阅GB7000.1的有关章。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白炽灯、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的应急照明灯具的安全要求,其应急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阅读本标准时,同时参阅GB7000.1的有关章。 

    本标准不包括防爆应急照明灯具[见GB3836.1—83(neqIEC79)],也不包括非应急电压降低时对装有高压气体放电灯的灯具的影响。

    注:在非应急期间,有些应急照明灯具能在正常电源电压下工作。

    2一般试验要求

    应用GB7000.1—1996(idtIEC598—1:1992)中第0章,按本标准列出的顺序进行GB7000.1中各相应章所述的各项试验。

    按本标准要求试验组合应急灯具时,试验只限于灯具中用于应急照明的那些部件。灯具中只用于正常照明的部分应符合相应各类灯具标准的要求(例如:如果灯具是嵌入式的,则应按嵌入式灯具标准的要求进行试验)。

    如果自容式应急灯具的某些部件靠近灯具的主要部件(1m内),灯具的所有部件包括内部连结的各种方法应满足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3定义

    本标准采用GB2313(idtIEC920:1990)、GB7000.1和GB10682(idtIEC81:1984)的定义,还采用IEC924和IEC925中的定义,另外还采用下列定义:

    1)应急照明

    正常照明故障时使用的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2)疏散照明

    应急照明的一种,这类照明用于确保疏散的标志能有效地被识别并在正常照明或需要应急照明的所有时候都能安全地使用。

    3)备用照明

    应急照明的一种,这类照明能够使正常活动继续进行或安全地终止。

    4)持续式应急灯具

    在正常照明或需要应急照明时,灯具中的应急照明光源才工作的灯具。

    5)非持续式应急灯具

    只有在正常照明供电故障时,灯具中的应急照明光源才工作的灯具。

    6)组合应急灯具

    有2个或更多光源的应急照明灯具,其中至少有一个光源是由应急照明电源供电,其他光源由正常照明电源供电。组合应急灯具有持续式的也有非持续式的。

    7)自容式应急灯具

    一种持续式或非持续式应急照明灯具,其所有部件,例如电池、光源、控制部件以及有可能提供试验和检查的装置,都包容在灯具中或靠近灯具(1m内)。

    8)中央供电灯具

    一种由中央应急电源系统供电的持续式或非持续式灯具,该电源系统不包含在灯具内。

    9)复合自容式应急灯具

    一种自容式应急照明灯具,除提供持续或非持续应急照明提供应急电源外,还为辅助灯具工作提供应急电源。

     10)辅助灯具

    从复合自容式应急灯具中得到持续式或非持续式应急工作电源的一种灯具。

    11)控制装置controlunit

    包括一个电源转换系统,一个电池充电装置以及有时还包括一个试验装置的组件或数个组件。对于管形荧光灯具,此组件内还可以有一个逆变器和镇流器。

    12)正常供电故障

    正常照明不再能为应急疏散目的提供最低照度的一种状态,此时应急照明必须开始工作。

    13)灯具额定流明输出

    灯具制造厂规定的在正常电源故障后1min灯光的流明输出,并且应持续到额定的工作时间结束。

    14)额定工作时间

    由制造厂规定的提供额定流明输出的时间,这一工作时间不包括正常电源故障后的第一分钟。

    15)正常状态

    正常供电时自容式应急灯具处于工作准备的状态。假如在正常电源故障情况下,灯具自动转换到应急状态。

    16)应急状态

    在正常供电出现故障时,自容式应急灯具由内在电源提供照明的状态。

    17)休止状态

    在正常供电停止的时间里,自容式应急灯具处于被熄灭的状态。

  4灯具的分类

    应急照明灯具应按GB7000.1—1996第2章分类。按其中以支承面材料分类,所有应急照明灯具应分为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类。

    4-1应急照明灯具还应按其结构分类:

    ——带有“休止状态”装置的自容式照明灯具或不带有“休止状态”装置的自容式照明灯具;

    ——中央供电照明灯具;

    ——持续工作或非持续工作灯具。

    应急照明灯具还可以进一步分类为用分开的光源提供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的组合灯具。

    5标记

    应用GB7000.1—1996第3章及本标准5.1—5.18的要求。

    5-1灯具应清晰地标志额定电压。

    5-2应按4.1条清晰地标志灯具的分类。表明这些分类的符号和缩略语正在考虑之中。

    5-3灯具应清晰地标志能确保获得额定输出流明的被调换灯泡的参数,被调换的灯泡参数应包括数量、型号、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

    5-4有ta的还要增加ta标志,在灯具上标出或在灯具提供的说明书中给出环境温度范围。

    5-5灯具的与直流电源连接的接线端应该在正极标上“十”或红色,在负极标“一”或黑色。与交流电源连接的接线端应该用符号“~”标记,以资区别。

    5-6自容式灯具应该标出应急工作时间极限。

    5-7自容式灯具所用的可换熔断器和可换指示灯泡应该标明熔断器的详细标称值和指示灯泡的参数。

    5-8如果提供模拟正常供电故障的试验装置,则应清楚地标志出来,使得在日常维护期间清晰可见。

    5-9自容式灯具应该清晰地标志出调换电池的型号和额定电压。

    5-10自容式应急灯具内的电池应该标出生产的年份和月份。

 
(文/中山灯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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